蕪湖徽藝坊鐵畫工藝品有限公司質量標準
Q/WFYHYF01-2017

前 言
本標準按照GB/T 1.1-2009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:標準的結構和編寫》給出的規則編寫。
本標準由蕪湖徽藝坊鐵畫工藝品有限公司起草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蕪湖鐵畫的術語和定義,分類與等級、生產工藝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所有手工制作的室內裝飾用鐵畫工藝品(以下簡稱鐵畫)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YB/T 5059 低碳鋼冷軋鋼帶
GB/T 709 熱軋鋼板和鋼帶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許偏差
GB/T 10125 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
3 術語和定義
蕪湖鐵畫
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,以鐵為主要原料,通過剪、疊、鏨、鍛、鉚、焊、銼等多道工藝(手工)制作,其鍛制技藝已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工美藝術品。
4 分類與等級
4.1 鐵畫按品種分為:人物鐵畫、山水鐵畫、花鳥鐵畫、及其它客戶要求的品種。
4.2 鐵畫按規格分為:大型鐵畫、中型鐵畫、小型鐵畫、具體規格見表1.
4.3 鐵畫按制作技藝、裝幀水平分為:精品鐵畫、合格品鐵畫。
表1
規格
|
大型鐵畫
|
中型鐵畫
|
小型鐵畫
|
成品面積,m²
|
>0.5
|
>0.2,≤0.5
|
≤0.2
|
5 生產工藝
鐵畫成產工藝流程:鐵畫畫稿設計、按稿鍛制、半成品檢驗、防銹處理、上漆、裝裱、檢驗、包裝、成品。
6 技術要求
6.1 一般要求
6.1.1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規定,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。
6.1.2 外協件及外購件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,并滿足產品制作要求。
6.2 原材料
6.2.1 冷軋鋼板應符合YB/T 5059的要求。
6.2.2 熱軋鋼板符合GB/T 709的要求。
6.3 尺寸及偏差
成品尺寸應符合畫稿規定,精品鐵畫尺寸公差應不大于畫稿尺寸的5%、合格品鐵畫尺寸公差應不大于畫稿尺寸的10%,其余尺寸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
序號
|
項目名稱
|
單位
|
規格
|
要求
|
精品
|
合格品
|
1
|
成品內框
|
mm
|
大型
|
±3
|
±5
|
中、小型
|
±2
|
±3
|
2
|
成品內框邊角垂直度(90°)
|
°
|
大型
|
±2
|
±3
|
中、小型
|
±1
|
±2
|
3
|
畫框邊拼角(45°)
|
°
|
大型
|
±1.5
|
±2
|
中、小型
|
±1
|
±2
|
4
|
畫框對角線
|
Mm
|
大型
|
≤3
|
≤5
|
中、小型
|
≤1
|
≤2
|
6.4 外觀質量
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要求。
序號
|
項目名稱
|
要求
|
精品級
|
合格品
|
1
|
畫面
|
應準確表達設計稿的創造意圖,畫面優美,層次分明,完全手工鍛制
|
應準確表達設計稿的創作意圖,畫面美觀大方,手工鍛制部分不低于60%
|
2
|
焊接
|
應焊透、熔合、緊密均勻、不得有燒穿、漏焊、虛焊等缺陷,焊接處表面不得有裂縫
|
3
|
涂層
|
表面均勻,色調一致,有光澤且覆蓋完整,無起皮、打皺、起泡、漏底鐵現象
|
畫框混水油漆面無色差,清水油漆面無瑕疵
|
漆面起泡不多于3個且不得密集于一處
|
漆面起泡不多于5個且不得密集于一處
|
漆面不大于0.5cm²的暗斑不得多于2塊,且不得密集于一處
|
漆面不大于0.5cm²暗斑不得多于3塊,且不得密集于一處
|
4
|
裝幀
|
用綾裱和墻紙作襯堂的,其襯堂表面裝裱后應平整,無鼓泡、皺紋,花紋色澤協調統一
|
用卡紙做襯堂的,必須整體裁切,襯堂不得拼接使用
|
畫框玻璃透明清潔無殘疵
|
不允許有擦痕和磕碰
|
輕微擦痕和磕碰不多于3處
|
6.5 焊接強度
大型鐵畫,氣焊接點承受5kg力,歷時30min,不得脫焊;中小型鐵畫在1m高度水平擺放自由落地(水泥地面)后,焊接點不得脫焊。
6.6耐腐蝕性
精品鐵畫經96h中性鹽霧試驗后,基體應無腐蝕;合格品鐵畫經48h中性鹽霧試驗后,基體應無腐蝕。
7 試驗方法
7.1 尺寸及偏差
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進行檢驗。
7.2 外觀質量
對照畫稿采用目測的方法進行檢驗;尺寸測量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進行。
7.3 焊接強度
7.3.1 大型鐵畫焊接強度
固定試樣,將焊接點處懸掛5kg±0.05重物,30min后取下重物,檢查焊接點脫焊情況。每個焊接點依次進行試驗。
7.3.2 中小型鐵畫焊接強度
將試樣水平放置在高度1m±0.01m處,松開試樣,自由落至水泥地面,檢查焊接點脫焊情況。
7.4 耐腐蝕性
按GB/T 10125規定的中性鹽霧試驗方法進行檢驗。
8 檢驗規則
8.1 出廠檢驗
8.1.1 鐵畫經制造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,并應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或質量合格標志。
8.1.2 出廠檢驗項目未本標準規定的6.3條和6.4條。
8.2 型式檢驗
8.2.1 產品每年應進行一次型式檢驗,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亦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 新產品定型時;
b) 產品設計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時;
c) 產品停產6個月以上,恢復生產時;
d)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8.2.2 型式檢驗應從出廠檢驗合格批中隨機抽取2件進行。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6.3條、6.4條、6.5條及6.6條。所有檢驗項目合格,則型式檢驗為合格;如有1項不合格時,可允許返修復檢,復檢如仍不合格,則判改批產品不合格。
9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
9.1 標志
9.1.1 每件產品內外包裝均應有蕪湖鐵畫標志,大型產品可另外處理。
9.1.2 包裝物上或包裝物內的說明書或收藏證應注明制造商名稱、地址、產品品種、規格、數量、質量等級、出廠年月、執行標準等標志。
9.2 包裝
9.2.1 包裝盒干凈完整無損,其內盒尺寸與產品尺寸相配套。
9.2.2 瓷盤鐵畫包裝盒內加泡沫塑料,以防止震動損壞。
9.3
9.3.1 運輸途中應防止劇烈震動,防潮、防壓。
9.4 貯存
9.4.1 應放置在空氣流通干燥處,避免陽光曝曬,防壓變形,避免與腐蝕性物質接觸。
